近日,國務院正式公布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要求建立長效機制解決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磅!國務院令!貸款不得超過60天!
國務院總理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29條,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規范合同訂立及資金保障,加強賬款支付源頭治理。二是規范支付行為,防范賬款拖欠。三是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
條例規定,不得以負責人變更、等待驗收、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遲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條例還設定了違約拖欠投訴處理、失信懲戒、處分追責等條款。
不得強制企業接受商業匯票
文件重點內容如下: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很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大企業長期嚴重拖欠貸款問題突出!
中小企業被拖欠款項,可以說是經濟生活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辛國斌介紹,截至2019年12月底,各級政府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梳理出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逾期欠款8900多億元,已清償拖欠賬款6600多億元,清償進度約完成了75%。
31個?。▍^、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超額完成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年底前清償一半以上”欠款的目標任務。
有工程施工單位大吐苦水:隨著市場的競爭越發激烈,工程難度加大,市場物價上漲,只有工程承包價格不漲。價格不漲就算了,3年前就已經完成的工程,現在還沒有回收完款,公司總是說工程沒有驗收完,審計沒有完成各等接口拖欠工程款。
就在幾個月前,還有一位民企老板在網上吶喊:中小企業的危機不是疫情,而是被大企業長期嚴重拖欠貨款。
深圳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老板透露,無論是國家振興經濟的四萬億計劃,還是SAR、還有這次的新冠疫情中國人民銀行開展的1.2萬億公開市場逆回購操作投放資金,或低息貸款,其實,獲益的絕大部分是央企、國企、大型民企,IPO上市公司等大中型企業,真正中小企業、特別中小民企很難受益,貸款只有固定資產、房產等抵押下才能實現。該民營老板強烈向政府、向社會呼吁:徹底肅清大企業拖欠貨款支付的不良惡習,讓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資金緊張的狀況得到根本緩解,給市場一個正常公平競爭的商業氛圍。
讓中小企業討要賬款不再犯難
其實2017年修訂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已有相關規定,其中第五十三條明確寫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然而一直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和大型企業憑借其“市場地位”優勢,繼續以理由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這就導致了中小企業既希望能接到政府、大企業的訂單,卻又因為沒有話語權而無法及時收到賬款。而一旦拖欠款項,輕則令企業資金周轉不暢,嚴重者甚至會危及中小企業生存。而作為吸納社會就業非常廣泛的市場主體,一旦中小企業生存困難,也就意味著無數普通打工者可能陷入生存困境。
從實際經驗中可以看到,簡單的原則性規定,確實欠缺可操作性。本次條例在罰則上進一步明確,可見國務院這次對欠款問題是“動真格”了。
很后,在欠款處罰將越來越嚴格之際,想替大家說一句:2月疫情,3月你說剛復工,4月你說資金周轉不過來,現在7月了,該清賬了!!
文件原文如下: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所稱大型企業,是指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
中小企業、大型企業依合同訂立時的企業規模類型確定。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主動告知其屬于中小企業。
第四條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完善行業自律,禁止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規范引導其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很長不得超過60日。
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
合同約定采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并在該期限內完成檢驗或者驗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證期限屆滿后及時與中小企業對收取的保證金進行核實和結算。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投訴。
受理投訴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將投訴轉交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處理,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同時反饋受理投訴部門。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十八條 被投訴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投訴人進行恐嚇、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 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國家依法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營商環境評價時,應當將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情況納入評估和評價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建立企業規模類型測試平臺,提供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測服務。
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業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申請認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存在支付糾紛的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依法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二)拖延檢驗、驗收;
(三)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四)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合同約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五)違法收取保證金,拒絕接受中小企業提供的金融機構保函,或者不及時與中小企業對保證金進行核實、結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七)未按照規定公開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
(八)對投訴人進行恐嚇、打擊報復。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未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二)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第二十七條 大型企業違反本條例,未按照規定在企業年度報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國有大型企業沒有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依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團體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參照本條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按照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