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江蘇很新發布的《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正式執行。同比去年,點工很高漲幅10%。山東青島也于近日發文,調整后很高漲幅達18.89%。
6月23日,青島市住建局發布《關于調整我市建設工程定額人工綜合工日單價的通知》。2020年7月1日起執行!
各專業定額人工綜合工日單價調整為:
建筑工程為131元/工日,裝飾工程為146元/工日,安裝工程為137元/工日,市政工程為117元/工日,園林綠化工程為113元/工日;
房屋修繕中的建筑工程為107元/工日、裝飾工程為124元/工日、安裝工程為103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為107元/工日,市政養護工程為98元/工日,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107元/工日。
調整前后對比,很高漲幅18.89%
全國29省市工程計價調整政策很新匯總
湖南
6月12日,湖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建設工程造價調整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對1月23日至4月30日期間的防疫費用標準進行明確。
1、疫情防控措施費(含物資及人員費用):未簽證的按實際投入的作業人員數量,按45元/人.天計算。按要求進行人員隔離及核酸檢測的,相關費用(不含醫保報銷部分)按實計算。
2、人工費、機械費:未簽證的按期間完成的工程量所包含的人工及機械費,乘以1.15系數計算。
3、以上調整部分費用均只計取增值稅。
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的建設工程計價調整相關問題,全國許多省市此前已陸續發文。
河北
6月9日,河北省住建廳、發改委、財政廳、省高院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建筑工程造價風險控制的通知》。
1、合同中對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款調整沒有具體約定的,發承包雙方根據市場協商調整合同價款,或依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與計價規程》規定的±3%執行。
2、因大氣污染防治等政策性停工所產生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以簽證方式進行確認,工期相應順延,費用由雙方協商,合理分攤。
3、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建設單位要按規定調整。
4、主管部門要動態調整發布周期,及時發布人工、建筑材料、機械價格信息以及各類造價指標指數。
《通知》指出,施工合同要著重防范非正常原因停工對工期和造價的影響,積極應對建筑市場價格波動對合同價款的影響。
工程發包方在工程建設全過程應充分考慮停工、建材價格、人工費、機械費等波動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期和造價的影響,妥善解決承包方在合同簽訂前不能正常預測和合理準備、在情況發生時無法合理避免和克服,造成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問題。
工程承包方在投標報價時應考慮工程建設全過程存在的風險因素,合理報價,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按期交付使用。
內蒙古
5月9日,內蒙古發布關于建筑業復工復產涉及工程造價調整事項的通知。
湖北
合同價款調整
(一)因疫情影響,導致工程費用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1.人工費:疫情防控期間,建筑工人短缺,導致人工單價變化幅度較大,發承包雙方應及時做好建筑工人實名登記和市場人工價格統計。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按實際上漲幅度調整,調整部分只計取增值稅。
2.材料價格:疫情防控期間,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簽證確認,按實際上漲幅度調整,調整部分應計取增值稅。
3.疫情防控措施費:疫情防控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護手套、體溫檢測器等疫情防護物資費用和防護人員人工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按實簽證,據實支付。
(二)趕工費用: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和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應明確趕工費用的計取,并簽訂補充協議。
(三)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合同價格調整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參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及約定合理分擔損失。
浙江
費用調整事項:
1.疫情防控專項費用。因疫情防控期間復(開)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傳教育、體溫檢測、現場消毒、疫情排查和統計上報等)、防疫物資(口罩、護目鏡、手套、體溫檢測器、消毒設備及材料等)等費用,經簽證可在工程造價中單列疫情防控專項經費,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該費用只計取增值稅。發承包雙方應做好施工現場人員名單的登記和簽證工作。
對于復(開)工人員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離觀察的,在隔離期間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費、管理費等由發承包雙方協商合理分擔。
2.停工損失費用。受疫情影響造成承包方停工損失,應根據合同約定執行;如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雙方應基于合同計價模式、風險承擔范圍、損失大小、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擔損失并簽訂補充協議。停工期間工程現場必須管理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停工期間必要的大型施工機械停滯臺班、周轉材料等費用由發承包雙方協商合理分擔。
3.施工降效費用。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抓緊復(開)工。疫情防控期間復(開)工項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計取施工降效費用,該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應確定施工降效的內容并編制施工降效費用預算報發包方審查。
4.趕工措施費用。因疫情引起工期順延,發包方要求趕工而增加的費用,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規則》(2018版)8.4.5款規定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應配合發包方要求,及時確定趕工措施方案和相關費用預算報發包方審核。趕工措施方案和相關費用已經考慮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計取施工降效費用。
5.要素價格上漲費用。因疫情防控導致人工、材料價格重大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調整方式、風險幅度和風險范圍執行。相應調整方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和情勢變更,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規則》(2018版)5.0.5款規定“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并簽訂補充協議。合同雖約定不調整的,考慮疫情影響,發承包雙方可參照上述原則協商調整。
江蘇
一、具體規則
1.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期間,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機械停滯臺班、周轉材料和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增加等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和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所發生的工程清理、修復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造成工期延誤,工程復工后發包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趕工的,必須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趕工天數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明確相關人員、經費、機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相應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時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疫情防控允許建筑施工企業復工前施工的應急建設項目,期間完成的工程量,結算人工工日單價可參照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規定計取。施工合同中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人工費用計算有明確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三、工程復工前疫情防控準備及復工后施工現場疫情防控的費用支出,包括按規定支付的隔離觀察期間的工人工資,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經發包人簽證認價后,作為總價措施項目費由發包人承擔。
四、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可能發生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價格的波動,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的相關條款執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價格調整辦法。
五、工程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充分考慮人工、材料設備、機械費用等可能的價格波動因素,簽訂合理的價格風險控制條款,明確風險分擔原則,切實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
江西
1.受疫情防控影響,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期間,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機械停滯臺班、周轉材料和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增加等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和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受疫情防控影響,工期延期復工或停工所發生的工程清理、修復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
3.受疫情防控影響,造成工期延誤,工程復工后發包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趕工的,必須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趕工天數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明確相關人員、趕工經費、機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相應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陜西
費用調整:
1.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費用調整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按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及約定合理分擔損失。
2.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確需要施工的,應加強防護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規定組織施工,承發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疫情防護措施、人工材料機械等導致工程價款變化,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趕工措施費用另行計算并明確趕工措施費用計算原則和方法。
4.施工單位在使用疫情防護費用時,必須做到專款專用,認真做好一線施工人員的疫情防護保障,把防疫工作放到首位,確保施工人員的人身健康。
山西
費用調整:
1.發生的疫情防護措施費以及人工單價、材料價格和機械臺班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的變化,發承包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是指疫情防控期間,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資費用,防護人工費用,因防護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實各項防護措施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根據工地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依照我省關于疫情防控分區和分級有關規定,按以下標準計取:
低風險區每人每天30元,中風險區每人每天35元,較高風險區每人每天40元,高風險每人每天50元。該費用只計取稅金。
因發包方提出復工要求的,承包方人員復工返崗時,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及抵達工地后按規定采取隔離措施而發生的費用,應以實結算。
2.疫情防控期間在建項目未復工或已簽訂合同未開工,應充分考慮疫情對工程項目的影響,尊重實際情況,協商簽訂補充合同。
3.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項目,如需趕工,應明確趕工措施費用的計算方法。
山東
費用調整:
(一)已發出招標文件但尚未開標的工程,發包人應針對各項已發生疫情影響事項和可預見疫情影響事項,及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補遺、完善,明確疫情防控對工程價款確定、支付調整等相關合同條款,必要時應延后開標時間。招投標雙方應充分考慮因疫情影響而產生的價格波動。
(二)已發出中標通知書但尚未簽訂合同的工程、簽訂合同但尚未實施的工程,應充分考慮疫情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協商調整工程造價,并簽訂補充協議。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產生的各項費用,按照法律法規、合同條款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條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發承包雙方應合理分擔有關費用。
(四)疫情防控期間開復工的,必須嚴格落實防疫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因此導致的費用變化,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下列規定,本著實事求是、風險共擔的原則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1.疫情防控期間增加疫情防控費。疫情防控費是指疫情防控期間,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資費用,防護人工費用,因防護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實各項防護措施所產生的其他費用,根據工地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列入疫情防控專項經費中,該費用只參與計取建筑業增值稅。施工單位要把一線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控費,專款專用。
2.疫情防控期間人工、材料價格發生變化,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工程建設人工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有關規定調整工程造價。合同約定不調整的,疫情防控期間內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擔風險。
3.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趕工費用宜組織專家論證后,另行計算。
海南
費用調整:
針對疫情防護措施、人工單價及材料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變化,可按以下規定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疫情防護費:疫情防護費歸屬于工程造價的措施項目費用中,只參與計取稅金。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質費用和防護人員費用,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進入結算,疫情防護費應及時足額支付。
2.人工單價:因疫情影響,建筑工人短缺,人工單價變化幅度較大,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做好建筑工人實名登記和市場工資的調查,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并按實調整。
3.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重大變化,相應調整方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9.8.2條規定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
四川
(一)工期及停工損失:對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建設工期實際延誤的項目,發包人應根據實際延誤情況合理順延工期,按照合同約定合理分擔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損失。對因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會同發包人制定趕工措施方案,明確約定趕工費用的計取。
(二)疫情防控費:對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現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現場環境和衛生標準增加的費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員工資、防控物資、交通費、臨時設施等費用。承包人應會同發包人編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據實計算,由發包人及時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費用。
(三)人工機械費:對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如產生人工單價變化幅度較大以及原材料供應、人工與機械調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時,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人工單價上漲部分及降效費用,可由發承包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據實調整。
(四)材料價格:對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據實調整。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加強材料價格監控,及時、準確收集和發布工程造價信息,適時縮短發布周期。
云南
費用調整 :
1.疫情防護費: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質費用和防護人員費用,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進入結算,疫情防護費應及時足額支付。
2.人工工資:因疫情影響,建筑工人短缺,工資變化幅度較大,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做好建筑工人市場工資調查,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并按實調整。
3.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證并按實調整。
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應明確趕工費用的計取。
貴州
河南
廣西
關于合同價款調整
1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復工期間已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失(損壞),應由發包人承擔。
2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復工期間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3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復工期間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和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應保留相應的費用支出憑證,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
4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復工所發生的工程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復工前的疫情防控準備及復工后施工現場疫情防控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按規定支付的隔離觀察期間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具體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簽證確認,列入總價措施項目費內。
6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滯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全部承擔。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滯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費用增加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7 疫情防控期間及后續復工階段,對于在建工程可能發生的人工、材料、設備價格的上漲,發承包雙方應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的相關條款執行。如施工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或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允許調整的,發承包雙方可參照合同情勢變更,按照“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設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風險。
甘肅
調整措施給予支持 :
1、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鼓勵加快撥付進度,適當增加安全文明費的撥付比例。
2、人工單價和材料價格受疫情影響變化幅度較大時,合同中有約定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中未約定調整方法的,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證按實調整或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
3、因停工造成的損失,發承包雙方應按照法律法規、合同條款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有關規定,友好協商合理分擔損失。
4、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護服、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采購費應計入工程造價,在措施費中單獨列項。
5、延誤工期需趕工的項目,趕工補償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遼寧
合理分擔防疫成本:
疫情防護費用: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所需的口罩、手套、防護服、酒精、消毒水、體溫檢測器等疫情防護費用,隔離措施費用,及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要求,由工程項目施工方投入的負責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實專職人員所需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按實簽證,計入工程造價, 并確保疫情防護費及時足額支付。
人工、材料及機械設備價格調整:因疫情影響,導致人工、材料及機械設備價格波動,發承包雙方應根據我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簽訂疫情期間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約定價格調整的范圍、幅度等內容,作為工程造價計價調整依據。
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后,已簽訂合同但尚未實施的工程應合理考慮疫情對工程項目的影響,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是否簽訂補充協議。已發出招標文件但尚未開標的工程,發包人應對已發生疫情影響事項和可預見疫情影響事項的各種因素,及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補遺、完善,發包人應明確疫情防控對工程價款確定、支付、調整等相關合同條款。
黑龍江
合理做好建設項目工程價款調整
(一)疫情防控期間開(復)工項目。
1.工程造價中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項費用。疫情防控期間新開工或結轉復工的項目,按照《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筑工地開(復)工有關事項的通知》(黑建函〔2020〕23號)和屬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承包方所發生的費用(如疫情防控期間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材料費和疫情防護臨時設施費、防護人員費用)列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項費”。該費用在稅前工程造價中單獨計列,承發包雙方應按實簽證,計入工程結算。
2.合理調整人材機價格。受疫情影響導致建筑人工工資或材料、機械臺班價格異常上漲的,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簽訂補充合同,確定相應調整方法。
(二)受疫情影響推遲開(復)工項目。已完成招投標推遲開工(計劃開工時間在疫情防控期間)及結轉推遲復工項目,承發包雙方應就工期、人材機價格調整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項費用等內容及時簽訂補充合同。
(三)正履行招投標手續項目。已發出招標文件但尚未開標的工程,發包人應充分考慮疫情對工程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補遺、完善,明確工程價款確定、支付、調整等相關合同條款。
(四)疫情防控醫療應急建設項目。疫情防控期間,施工企業按照當地政府指令緊急新建或改建疫情防控醫療應急建設項目(如新冠肺炎患者集中收治醫院)的造價,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簽證,據實結算。
(五)確保工程價款支付。發包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以疫情影響或疫情防控為由拖欠工程款。發承包雙方簽證確認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項費用,應在疫情防控期間及時、足額支付,確保開(復)工項目順利進行。
(六)加強價格監控。各地住建部門要加強疫情防控期間人材機價格波動情況的監控工作,及時調整價格信息的采集、測算、發布頻率,有異常情況要及時發布價格預警,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及疫情結束后建筑市場的穩定。
青海
費用調整
(1)疫情防護費: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工程項目開工復工后,施工企業應對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閉式管理、完善人員防控及隔離、衛生消殺防護、日常監測排查等措施所產生的防疫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按實簽證予以結算,列入工程造價,發包方應加快工程款支付,確保防疫專項費用及時足額支付。
(2)人工工資:因疫情影響,建筑工人短缺,工資變化幅度較大,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予以調整。合同約定不調整的,發承包雙方應依據工程實際情況,按情勢變更原則,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
(3)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合同中有約定材料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如原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或未約定材料價格調整辦法,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按情勢變更原則,簽訂補充協議,或按照“5%以內材料價格風險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發包人承擔”的原則,合理確定材料價格調整辦法。
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若發包方要求趕工,趕工措施費由發包人承擔,須發承包雙方另行計算并明確趕工措施費計算原則和方法。
施工企業在使用疫情防護費用時,必須做到專款專用,認真做好一線施工人員的疫情防護保障,把防護工作做到首位,確保施工人員的人身健康。
廣東
協商分擔防疫費用
因受疫情影響而停工期間產生的各項費用,應按照法律法規、合同條款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條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物資采購、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醫學隔離觀察的工人工資等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由承包人提交發包人簽證認價后,由發包人承擔。
依規調整人工、材料價格
疫情防控期間的人工和上漲幅度超過5%的材料價格,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調整,沒有合同約定的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進行調整。各地級以上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要盡快采集、發布疫情防控期間人工、材料設備和機械臺班等市場價格信息,準確合理反映疫情防控期間的價格變動情況,發布造價信息的周期不得大于一個季度,精準指導疫情防控期間工程價款結算。
北京
下列費用計取稅金后列入工程造價,據實調整合同價款:
1.疫情防控措施費用。受疫情防控影響期間,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疫情防控規定增加的防疫物資、現場封閉隔離防護措施、隔離勞務人員工資、通勤車輛和其他相關投入等 發生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情況辦理同期記錄并簽證,作為結算依據。
2.人工費。受疫情影響增加的勞務工人工資,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建筑工人實名登記結果、市場人工工資和疫情影響期間完成的工程量確定。發承包雙方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同期記錄并簽證,作為結算價差的依據。
3.材料和機械價格。受疫情影響造成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等價格異常波動的,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的市場價格確定相應的價差,發承包雙方應當及時進行認價、辦理同期記錄并簽證,作為結算價差的依據。
4.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導致工人和機械設備施工降效增加的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的人工和機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現行預算定額人工和機械消耗量標準的5%調增,價格由發承包雙方根據相關簽證確定。
5.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現場管理人員投入、因順延工期發生的其他額外費用等,由發承包雙方辦理同期記錄并簽證,據實核算。
上海
關于受疫情影響造成建設工程成本增加的處理:
因疫情造成停工損失以及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因疫情產生的停工期間費用,以及人工、材料和機械設備價格上漲等,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可參照《上海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用規則》的有關規定,由雙方協商簽署補充協議。
因疫情防控發生的口罩、測溫計、消毒物品、臨時隔離用房及其他防疫設施、防控人員費等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在工程建設費用中單列。
因疫情防控,復(開)工人員需要隔離觀察的,隔離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合理分擔。
天津
妥善解決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誤問題。新建項目,發包方應在招標文件中充分考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及后續施工工期變化情況,合理確定施工工期。在施項目,承發包雙方應在原合同約定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重新合理確定施工工期。
合理確定疫情造成的費用增加。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費用,發承包雙方參照法規、規范關于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訂立補充合同或協議。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價格等成本上漲,發承包雙方要加強協商溝通,按照合同約定的調價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重慶
引導企業進行風險分擔
在重慶市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后,已發出中標通知書但尚未簽訂合同、已簽訂合同但尚未實施的建設項目,發承包雙方可合理考慮疫情對工程項目的影響,進一步明確風險分擔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合同,切實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
合理計取疫情防控和趕工費用
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發生的疫情防控物資、防控人員工資、交通費、臨時設施等費用,根據項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實計算,發包人應及時支付疫情防控費用;項目復工后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會同發包人制定合理的趕工措施方案,明確約定趕工費用的計取,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指導人工和材料價格調整
疫情防控期間,如出現人工單價、材料價格大幅波動,合同有相關調整約定的,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不調整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重新協商確定人工、材料價格調整辦法;合同中未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具體的,材料價格可按照《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安裝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渝建〔2018〕61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人工價格參照此文件精神協商調整。
規范應急、搶險項目計價
疫情防控期間,按政府有關要求施工的應急、搶險建設項目,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約定外,人工工日單價可參照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有關規定計取,在此期間采購的材料及物資,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采購情況及時簽證并按實計算。
新疆
寧夏
吉林
一、新冠肺炎疫情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疫情防控期間導致的損失和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合理分擔。
二、疫情防控期間確需施工的,所產生的疫情防控費計入工程造價。疫情防控費是指疫情防控期間,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資的費用,防護人工的費用和防護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三、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予順延,順延工期計算從省政府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四、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確需施工的,施工企業應按照《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間建筑工程開復工指南》(吉建辦[2020]7號、14號)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規定組織施工。疫情防控措施及人、材、機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及時辦理經濟簽證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因疫情防控導致材料價格重大變化,合同中對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未明確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未明確調整方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價差在5%以內(含5%)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超過5%以上部分的價差,由建設單位承擔。
五、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趕工費另行計算,發承包雙方可自行約定趕工費的計算原則和方法。
六、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人、材、機市場價格的監控,及時調整并發布建設工程市場價格信息。
安徽
二、依法變更合同約定
疫情影響屬于合同約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限應合理順延,順延時間原則上自安徽省決定啟動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起至各市、縣(區)確定建設工程項目復工復產之日止,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協商解決。受疫情影響,導致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較大,且合同履行會導致顯失公平時,發承包雙方可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合理分擔價格風險并簽訂補充協議。
三、防疫成本納入工程造價
建筑業企業制定的疫情防控方案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發承包雙方應及時就產生的防疫成本辦理工程簽證,并在工程結算中予以認定。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發包方也應對防疫成本予以認定。疫情防控期間新開工的工程項目應在工程造價的措施項目費中增列防疫成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