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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廳:即日起,中標后不得變更、撤離項目經理、總監和所有關鍵崗位人員!每天須人臉考勤

作者:admin 發布日期:2022/4/11 關注次數: 二維碼分享

1214日,海南省住建廳印發《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在崗履職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包括:

 

承包單位派駐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員)、資料員、勞資專管員;

 

監理單位派駐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

 

還包括施工項目負責人、設計現場負責人(即設計現場代表)。

 

招投標

1、企業參與某一項目投標的,從投標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評標結束之日,其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關鍵崗位人員不得在其他項目投標中重復使用。已經中標的關鍵崗位人員不得重復參與其他項目投標。

 

2、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將投標人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情況納入評審內容。

 

3、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中應根據中標人投標文件注明關鍵崗位人員姓名、職務、資格或相關證書證號及身份證號。分階段配備的,還應注明人員任職階段。

 

4、除不可抗力等9種情形外,企業自中標(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單位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以及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所有關鍵崗位人員不得申請變更。對擅自變更或撤離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到崗履職

1、考勤方式。關鍵崗位人員采用人臉等生物識別技術實施實名制信息化考勤,到崗時間依據服務平臺中記載的考勤時間進行計算。

 

注:在《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監督管理辦法》中也提出:施工現場人員每次出入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使用考勤設備進行勞動考勤。采用人臉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

 

2、履職時間要求:

 

承包單位項目經理、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項目負責人及設計現場負責人,其在崗履職時間不得少于應到崗時間(扣除法定節假日時間)的80%

 

總監理工程師每項目在崗履職時間不得少于應到崗時間(扣除法定節假日時間)的40%

 

除上述人員外的項目其他關鍵崗位人員應在管理職責內全勤在崗(原則確定為22天)。

 

3、探索將在崗履職與業績認定掛鉤。對關鍵崗位人員綜合平均考勤時間低于應到崗時間50%的,不予認定為該企業業績。

 

4、項目經理、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項目負責人及設計現場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未履行管理義務:

 

(一)項目經理、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項目負責人及設計現場負責人在崗履職時間少于應到崗時間80%,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時間少于應到崗時間的40%

 

(二)半年內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數工地例會的;

 

(三)未按法律法規或規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關文件上簽字或加蓋執業印章,或由他人代簽的;

 

(四)未按法律法規或規范要求參加工程分部分項關鍵節點施工或驗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項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項目中標后履約不符合要求或未履行管理義務:

 

(一)項目關鍵崗位人員綜合平均考勤時間低于應到崗時間50%的;

 

(二)關鍵崗位人員應到崗時間低于招標文件或合同要求的。

 

附件1:海南省建筑工程承包單位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

 

注:1.工程實施工程總承包的,在此基礎上配備施工項目負責人、設計現場負責人以及其他管理人員,組建工程總承包項目部。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符合條件的可同時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

 

2.此標準為關鍵崗位人員最低配備標準。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為2人及以上時,其中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與機械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為1人時,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機械管理人員。

 

3.對于復雜的體育場所、綜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較緊、多班施工作業的工程,在以上配備標準基礎上應適當增加施工員、質量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

 

附件2:海南省建筑工程監理單位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

 

  

注:1.此標準為關鍵崗位人員最低配備標準。監理單位可以任命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員兼職負責安全監理、測量復核和見證取樣工作。

 

2.對同時擔任多個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單位應在其監理的每個建筑工程項目現場監理部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3.本辦法所指監理員是指從事具體監理工作,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并經過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4.工程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數量,由業主和監理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注明。

 

  

此前,湖南省住建廳也發布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管理辦法》,自2021315日起實施。

 

中標通知書中應注明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證號。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標單位自投標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換和撤離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施工期間,所有關鍵崗位人員都應到崗履職,并通過實名制人臉識別考勤設備進行每日考勤。

 

月考勤率低于70%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記錄1次違規行為;月考勤率低于50%的,質監機構核實后記錄1次違規行為,并責令整改。有關檢查處理情況,應錄入“湖南省工程項目動態監管平臺”。

 

在組織各類檢查時,應將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到崗履職情況作為檢查重點。

 

對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數量進行優化縮減,僅規定不同規模最低崗位數量。      

 

目前31省市關于實名制文件如下:

 

  

 

附原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在崗履職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建管〔2021281

 

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各政務服務中心(政務管理局),各園區管理局(管委會),各有關企業,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在崗履職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我廳制定了《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在崗履職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反饋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

 

聯系電話:65352853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1214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在崗履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項目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管理,營造良好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監督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的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和在崗履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包括承包單位派駐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員)、資料員、勞資專管員,監理單位派駐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本辦法所稱承包單位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單位。項目實施工程總承包的,關鍵崗位人員還包括施工項目負責人、設計現場負責人(即設計現場代表)。

 

第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托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完善實名制監管系統,在全省統一實施人員配備和在崗履職的監管工作。服務平臺記錄的管理數據作為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企業履行項目管理義務、落實標后履約、人員在崗履職情況以及開展業績認定、評獎評優、資質資格辦理、誠信評價等工作的依據。

 

第四條建筑工程承包單位、監理單位配備的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數量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詳見附件1、附件2)。企業應根據工程需要配備見證員、標準員、材料員、造價人員等其他相應管理人員。

 

企業可根據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安排,編制人力資源配備計劃,分階段配備關鍵崗位人員,報建設單位同意和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包括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下同)備案后,按人力資源配備計劃實施。

 

企業應與關鍵崗位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工資關系,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在施工現場保存以上相關資料復印件備查。

 

第五條除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情形及本辦法有明確規定外,關鍵崗位人員不得同時在其他建筑工程項目中任職,也不得在本項目上兼任其他崗位。

 

第六條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跨省(直轄市)擔任建筑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經建設單位同意,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在我省同時擔任不超過3個建筑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對同時擔任數個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單位應在其監理的每個建筑工程項目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或指定一名符合條件的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兼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機電設備等安裝專業(給排水、電氣、暖氣通風、消防、人防、設備安裝等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跨省(直轄市)擔任建筑工程項目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同時兼任其他項目安裝專業監理工程師,但在其專業工程施工階段應駐場履職。

 

第七條發包人在招標文件(合同約定)中應要求投標人(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本辦法規定配備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并同時明確不按規定配備及擅自變更關鍵崗位人員的違約責任。

 

企業在參與投標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特點和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明確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情況。需要分階段配備關鍵崗位人員的,在投標文件中應同時明確各階段人員配備情況。

 

除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情形外,企業參與某一項目投標的,從投標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評標結束之日,其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關鍵崗位人員不得在其他項目投標中重復使用。已經中標的關鍵崗位人員不得重復參與其他項目投標。

 

第八條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將投標人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情況納入評審內容。查驗各關鍵崗位人員相關證書,人員配備是否達到本辦法要求。

 

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詳見附件3、附件4、附件5)中應根據中標人投標文件注明關鍵崗位人員姓名、職務、資格或相關證書證號及身份證號。分階段配備的,還應注明人員任職階段。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監理合同中應明確承包單位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且應與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一致。

 

第九條關鍵崗位人員持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或認可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證書,其證書應能通過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培訓管理信息系統(http://admin.zhujianpeixun.com/)查詢其真偽,或提供由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機構)出具的證書真實性證明。

 

第十條除下列情形外,企業自中標(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單位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以及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所有關鍵崗位人員不得申請變更。對擅自變更或撤離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遭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變更的;

 

(二)已解除聘用關系,并且所有注冊執業證書已經從本企業注銷或已提交注銷申請且書面承諾在法定辦結時間內完成注銷;

 

(三)因公司崗位調整,且已在項目開工后任職滿90天的;

 

(四)取得中標通知書后因非自身原因超過120天項目未開工的;

 

(五)取得施工許可證后因非自身原因項目延期開工達90天以上或者開工后項目停工達90天以上的;

 

(六)經二級甲等及以上等級醫院證明因身體原因無法堅持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七)因違法違規行為不能繼續從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八)建設單位依據合同約定認為履職不力要求撤換的;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企業應嚴格按照投標承諾(合同約定)的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組建現場管理部,并在開工前將關鍵崗位人員信息錄入服務平臺。

 

第十二條承包單位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以及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所有關鍵崗位人員的變更應報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社會投資項目除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之外的其他關鍵崗位人員的變更,按程序報建設單位審核同意后完成變更。

 

變更后的關鍵崗位人員條件不得低于更換前人員要求。

 

關鍵崗位人員變更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50%

 

第十三條承包單位關鍵崗位人員變更由承包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資料,報監理、建設單位同意。監理單位關鍵崗位人員變更由監理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資料,報建設單位同意。監理、建設單位應在收到相關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意見。

 

關鍵崗位人員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完成后的2個工作日內在服務平臺上錄入新的關鍵崗位人員信息,并同時錄入變更同意文件。

 

變更的關鍵崗位人員屬于施工許可證上載明的人員的,建設單位應在人員變更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向審批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相應內容變更。

 

第十四條承包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建設內容,監理、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認后,可以撤離本單位關鍵崗位人員。監理單位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完成合同約定的本職工作后,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認后,可以撤離本單位關鍵崗位人員。

 

項目取得終止安全監督告知書或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或項目實際已投入使用的,企業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認后,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可以撤離。

 

承包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建設內容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后,建設單位應在28日內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無合理理由逾期未組織的,企業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認后,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可以撤離。

 

非監理單位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期到期而建設、監理雙方未達成監理服務延期協議的,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送達因合同到期不再開展監理工作的書面通知后,可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備撤離關鍵崗位人員。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監理單位進場開展監理工作。

 

現場關鍵崗位人員撤離后,不免除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負責項目后續建設、收尾、驗收等工作的責任。

 

第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關鍵崗位人員變更或撤離報告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同意。

 

第十六條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查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情況,查驗各關鍵崗位人員證書和在服務平臺的人員信息錄入情況,確保配備到位,人證相符。對有未在服務平臺上備案關鍵崗位人員、備案的關鍵崗位人員與中標通知書(或合同約定)不一致、未按規定及時履行變更程序、關鍵崗位人員超越資格條件從業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承包單位項目經理、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項目負責人及設計現場負責人,其在崗履職時間不得少于應到崗時間的80%,總監理工程師每項目在崗履職時間不得少于應到崗時間的40%。除上述人員外的項目其他關鍵崗位人員應在管理職責內全勤在崗。

 

項目經理、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項目負責人及設計現場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應到崗時間為工程實際施工時間扣除法定節假日時間,其他關鍵崗位人員應到崗時間為其任職專業工程實際施工時間扣除法定節假日時間。每月應到崗時間原則確定為22天。

 

第十八條關鍵崗位人員因外出學習培訓、會議、休假、疾病等原因不能在崗的,應事前在服務平臺上進行請假報備。因上述原因連續7天不能到崗的,企業應安排具備同等任職條件的人員頂崗履職,對超過60天不能到崗的,應及時按程序進行人員變更。

 

請假時間原則上不予從應到崗時間中扣除,確因培訓、疾病、公休等客觀原因致使請假時間過長達不到月應到崗時間的,可根據請假報備情況,由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予以扣除,但每季度累計扣除時間不得超過30天。

 

工程停工的,承包單位應在辦理停工手續后2天內在服務平臺上進行登記,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后,應到崗時間可扣除停工時間。

 

第十九條 關鍵崗位人員采用人臉等生物識別技術實施實名制信息化考勤,到崗時間依據服務平臺中記載的考勤時間進行計算。

 

承包單位負責項目考勤硬件設備設施的配備和管理,保障設備質量和正常運行,用于項目關鍵崗位人員信息化考勤。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應認真在崗履職,在崗時應實施考勤。一次有效考勤應包括進場考勤、出場考勤。

 

第二十條 項目經理、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項目負責人及設計現場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未履行管理義務:

 

(一)項目經理、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項目負責人及設計現場負責人在崗履職時間少于應到崗時間80%,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時間少于應到崗時間的40%

 

(二)半年內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數工地例會的;

 

(三)未按法律法規或規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關文件上簽字或加蓋執業印章,或由他人代簽的;

 

(四)未按法律法規或規范要求參加工程分部分項關鍵節點施工或驗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項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項目中標后履約不符合要求或未履行管理義務:

 

(一)項目關鍵崗位人員綜合平均考勤時間低于應到崗時間50%的;

 

(二)關鍵崗位人員應到崗時間低于招標文件或合同要求的。

 

第二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積極探索將在崗履職與業績認定掛鉤。關鍵崗位人員業績認定時,應核驗其實名考勤時間是否達到規定要求。對關鍵崗位人員考勤時間低于本崗位應到崗時間50%的,不予認定為該人員業績,對同一崗位人員發生變更的,業績歸屬于考勤時間最長的崗位人員,且該人員考勤時間不低于本崗位應到崗時間的50%。對關鍵崗位人員綜合平均考勤時間低于應到崗時間50%的,不予認定為該企業業績。

 

第二十三條監理例會應形成會議紀要,并附參會簽到表,由參會人員本人簽字確認。

 

監理單位應加強承包單位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職情況的檢查,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安排專人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對發現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或撤離、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整改單責令其改正并報告建設單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到崗履職情況的檢查,尤其是關鍵部位施工時到崗履職情況的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發現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或撤離、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應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按雙方合同約定條款處理并及時報告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應將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實名制考勤、在崗履職情況作為監督管理重點。

 

對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或撤離、不在崗履行職責的企業、人員,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約談施工現場有關關鍵崗位人員或企業相關負責人;

 

(三)按規定記入不良記錄;

 

(四)限制評獎評優;

 

(五)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六)對項目建筑市場行為和質量安全情況開展倒查;

 

(七)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率。

 

第二十五條 分包工程、拆除工程應根據工程特點,參照本辦法執行。承包單位應加強對分包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在崗履職管理辦法(試行)》(瓊建管〔2015270號)同時廢止。此前已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辦理完成施工許可證項目的人員配備標準可參照原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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