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住建局下發《關于加強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1、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施工單位,要制定合理的施工工期計劃,主體結構施工期間不得隨意搶工期。
2、為確保混凝土實體質量合格,建議提高混凝土進場強度等級,如施工現場混凝土標準養護試塊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115%。
3、加強預拌混凝土入場驗收管理
1)施工單位:
對進場的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驗收;
逐車核對混凝土各項質量證明文件資料;
對塌落度、混凝土拌合物氯離子含量進行現場檢測;
對粘聚性、保水性等工作性能進行觀感驗收;
對混凝土拌和物的自運輸落料至泵送入模的延續時間進行核對。
2)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隨車及時提供相關質量證明文件資料,包括混凝土送貨單、混凝土生產信息登記回執、混凝土施工配料通知單和原材料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以及預拌混凝土生產用砂氯離子含量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3)監理單位
對施工單位驗收預拌混凝土的過程進行巡視檢查;
將施工單位現場檢測的混凝土拌合物氯離子含量,實時錄入市混凝土質量追蹤及動態監管系統。
4)施工單位在制作預拌混凝土試件時,增加留置一組7天標準養護混凝土試件,并在監理單位的見證下送至具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抗壓強度檢測。
4、施工現場不得留有無標識、標識不規范或信息無法讀取的混凝土試件,禁止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替施工單位制作和養護混凝土試件。
5、住宅工程標準層樓板混凝土澆筑時,該樓板下方應保留至少四層未拆除的連續支架。
6、重點確保墻和板、梁和柱連接部位的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同一層的墻體與樓板、柱與梁的混凝土強度不同時,禁止連續澆筑,應先澆筑強度等級高的混凝土,后澆筑強度等級低的混凝土;
當柱、墻混凝土設計強度比梁、板混凝土設計強度高兩個等級及以上時,應在交界區域采取分隔措施,并按規范要求留置柱頭混凝土試件。
7、施工縫:禁止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澆筑過程中擅自隨意留設施工縫。
8、存在以下問題的,嚴肅處理:
建設單位直接發包預拌混凝土承包單位;
施工單位使用無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企業生產混凝土;
施工單位送檢的混凝土試件弄虛作假;
施工單位或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混凝土泵送和澆筑過程中加水;
墻和板、柱和梁強度等級不同時,采取連續澆筑措施后,未采取分隔措施,導致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
拆模后,未嚴格進行混凝土結構的質量驗收,未能提供相關質量驗收記錄、弄虛作假;
混凝土結構存在嚴重缺陷,未提出技術處理方案并經監理等相關單位認可,擅自修整處理。
9、發現混凝土強度不合格的,要追溯混凝土原材料、生產、施工各環節,查找問題原因,杜絕結構質量安全事故發生。
通知原文: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加強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區(含廣州空港經濟區)住建局、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市散裝水泥辦,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管理,確保房屋建筑工程結構質量和安全,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施工質量管理等有關工作通知要求如下:
一、加強預拌混凝土入場驗收管理
1、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隨車及時提供相關質量證明文件資料,包括混凝土送貨單、混凝土生產信息登記回執、混凝土施工配料通知單和原材料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以及預拌混凝土生產用砂氯離子含量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每半年向所供應的工程項目提供該工程所需的混凝土配合比檢驗報告。
2、施工單位應對進場的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驗收,逐車核對混凝土各項質量證明文件資料,對塌落度、混凝土拌合物氯離子含量進行現場檢測,對粘聚性、保水性等工作性能進行觀感驗收,對混凝土拌和物的自運輸落料至泵送入模的延續時間進行核對;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驗收預拌混凝土的過程進行巡視檢查,將施工單位現場檢測的混凝土拌合物氯離子含量實時錄入市混凝土質量追蹤及動態監管系統。
二、加強預拌混凝土強度試件管理
3、施工單位應制定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標準養護試件管理制度,混凝土標準養護試件的取樣、制作、芯片植入、標識和養護應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監理單位應對其全過程進行監控、拍照,并將照片、取樣的地點定位、時間(精確到分)一并上傳至混凝土質量追蹤及動態監管系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對標準養護試件的制作進行旁證。
4、推薦采用混凝土7天強度預警,施工單位在制作預拌混凝土試件時,增加留置一組7天標準養護混凝土試件,并在監理單位的見證下送至具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抗壓強度檢測,做到混凝土強度提前預警,及時整改,避免發生事故。
5、考慮到預拌混凝土從材料進場到輸送、澆筑、養護,各環節可能會影響混凝土強度,為確保混凝土實體質量合格,建議提高混凝土進場強度等級,如施工現場混凝土標準養護試塊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115%。
6、施工現場不得留有無標識、標識不規范或信息無法讀取的混凝土試件,禁止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替施工單位制作和養護混凝土試件。
7、禁止將同條件試件進行標準養護。同條件養護試件的養護條件應與實體結構的養護條件相同,并應妥善保管。
三、加強混凝土模板支撐管理
8、混凝土模板支撐體系的設計要綜合考慮各種受力工況,確保其具有足夠的承載力,控制施工樓面堆載不得超過樓板結構或支撐體系設計承載能力,避免因施工荷載過大導致樓板開裂或支架垮塌。一般情況下,住宅工程標準層樓板混凝土澆筑時,該樓板下方應保留至少四層未拆除的連續支架。
9、模板破損應及時更換,避免混凝土跑漏、粘膜、漲模、錯臺、變形等質量缺陷發生,導致結構尺寸、外觀尺寸無法得到保證;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通過優化模板體系,選用免抹灰混凝土施工工藝技術,降低工程材料、人工、機械的消耗,實現綠色施工。
10、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施工單位要制定合理的施工工期計劃,主體結構施工期間不得隨意搶工期,混凝土模板支撐體系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才可澆筑混凝土。
四、加強預拌混凝土澆筑過程管理
11、施工單位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混凝土澆筑方案,并做好技術交底工作,確保各部位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要求,重點要確保墻和板、梁和柱連接部位的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同一層的墻體與樓板、柱與梁的混凝土強度不同時,禁止連續澆筑,應先澆筑強度等級高的混凝土,后澆筑強度等級低的混凝土;當柱、墻混凝土設計強度比梁、板混凝土設計強度高兩個等級及以上時,應在交界區域采取分隔措施,并按規范要求留置柱頭混凝土試件;
同時也應合理控制混凝土拌和物自落料運輸、輸送入模及其間歇總的延續時間,避免因更換不同標號混凝土銜接不及時造成出現大量的冷縫。混凝土澆筑施工過程中,嚴禁對其加水。
12、禁止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澆筑過程中擅自隨意留設施工縫。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混凝土澆筑前,制訂混凝土施工方案,與設計單位共同確定后澆帶和施工縫的位置,明確后澆帶混凝土的澆筑時間、后澆帶和施工縫的處理方法。
13、澆筑完成后,混凝土強度達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裝模板及支架。嚴禁施工單位未經監理單位批準擅自拆除底模及支架。
14、監理單位在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混凝土施工方案時,要重點審查不同強度等級混凝土的澆筑方案、分隔措施,在隱蔽驗收時重點檢查高低混凝土交界區域的分隔位置和措施,同時重點審查后澆帶(施工縫)的留設、處理、澆筑,并加強混凝土澆筑時的旁站監督,并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五、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驗收過程管理
15、現澆混凝土結構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前,監理單位應采用回彈法,對結構混凝土構件的強度進行平行檢驗。在同一個檢驗批內,每個強度等級至少抽取同類構件數量的2%,且每個強度等級不少于5件。混凝土強度的檢測數量和結果作為監理月報的組成部分,報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16、現澆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實體混凝土強度和氯離子含量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檢測數量應符合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每三層、每種強度等級的墻柱、梁板至少各抽取一個構件進行混凝土強度檢測和氯離子含量實體檢測,每構件不少于三個芯樣,其中墻梁交接部位至少抽取一個芯樣。
17、監理單位應及時在“廣州市混凝土質量追蹤及動態監管系統”查詢工程檢測結果,發現混凝土標養試件抗壓強度檢測結果不合格的工程,督促施工單位及時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措施和結果及時錄入上述系統。施工單位未及時進行處理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上報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8、檢測機構應在其資質許可、計量認證的檢測項目范圍內開展檢測工作,對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嚴禁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結論應按有關標準或設計要求給出明確的判定。
六、加強預拌混凝土監督管理力度
19、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等環節的監管,抽查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對混凝土質量責任的落實情況。嚴格查處混凝土試件不按規范留樣或作假問題,對于試件強度不合格或超過設計強度4個等級的,要查清原因并復核結果。
20、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應配備滿足日常質量監管所需要的儀器、設備、工具,如混凝土回彈儀、鋼筋掃描儀、測量工具等,在日常質量監管巡查中抽查監理單位平行檢驗或對混凝土實體質量進行強度回彈等,對主體結構混凝土強度有懷疑的,應委托第三方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工程主體結構混凝土實體強度進行抽測,發現混凝土強度不合格的,要追溯混凝土原材料、生產、施工各環節,查找問題原因,杜絕結構質量安全事故發生。
21、要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存在以下問題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建設單位直接發包預拌混凝土承包單位的;施工單位使用無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企業生產混凝土的;
施工單位送檢的混凝土試件弄虛作假的;施工單位或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混凝土泵送和澆筑過程中加水的;墻和板、柱和梁強度等級不同時,采取連續澆筑措施后,未采取分隔措施,導致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的;
拆模后,未嚴格進行混凝土結構的質量驗收,未能提供相關質量驗收記錄、弄虛作假的;混凝土結構存在嚴重缺陷,未提出技術處理方案并經監理等相關單位認可,擅自修整處理的。